中保维安学校保安管理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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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年3月22日 来源:www.piccvian-zt.com 点击次数:805 次
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,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、金融、国家重要仓储、大型水利、电力、通信工程、 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,以及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警察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、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、押 运人员一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,必须严格按照《专职守护 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条件,山所在单位审查后,报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警察机关审查、考 核;审查、考核合格的,依照枪支管理 法的规定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警 察机关审查批准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警察机关发给持枪证件。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、押运任务时,方可按照《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携带、使用枪支,专职守护、押运人 员依法携带、使用枪支的行为,受法 律保护;违法携带、使用枪支的,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,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、押运物品安全的,不得使用 枪支;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,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、押运物品不受侵害为目的,并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。
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执行守护、 押运任务时,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,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,可以使用枪支:
一、守护目标、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 危险的。
二、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 枪支弹药受到抢夺、抢劫的。
三、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的场所,不得使用枪支;但是,不 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导致严 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。
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:
一、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。
二、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。
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,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警察机关报告;案发地警察机关接到报告后,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。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守押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,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警察机关,并在事后向所在地警察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。
专职守护、押运人员除依法享有使用枪支的权限外,还享有以下权限:
一、劝阻、制止闲杂人等接近所押车辆、物品。
二、对偷拿、哄抢、损害、盗窃押运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制止,并及时向就近车站和公安部门报告情况,做好现场保护,配合相关部门清点物资,做好登记工作。
三、在执行任务时,对杀人、放火、抢劫、盗窃、强暴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,有权协警抓获并移交至公安机关,但无实施拘留、关押、审讯、没收 财产和罚款的权力。
四、对发生在护卫区内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,有权保护现场,保护证据,维护秩序及提供情况,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。
五、按照规定,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、车辆进入护卫区内;在执行任务时,如遇有不法分子反抗,甚至行凶报复,有正当防卫的权力,但要注意防卫的时间、起因和限制。
六、对有证据表明携带匕首、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他形迹可疑的人有权进行询问,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。
七、对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的人员,有权劝阻、制止和批评教育,但无处罚的权力。
八、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,可以进行检举、报告,但无权侦查、扣押、搜查的权力。
一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。
二、非法剥夺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。
三、罚款或没收财物。
四、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。
五、辱骂、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 打他人。
六、私自为他人提供押运服务。
七、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。